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职代会工作规程》及《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职代会(下文简称职代会)是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职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职代会和职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职代会在学院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代会职权
第六条 听取学院章程草案制定与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
第七条 听取学院发展规划、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经学院和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
第十条 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和安排评议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对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成员,可以建议给予处分或免职。
第十一条 依法选举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选举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参加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职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职代会代表
第十四条 凡与学院建立劳动关系,积极参加学院民主管理活动,有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代会代表。
第十五条 职代会代表以学院系、部或室所在支会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职代会代表按照支会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正、副团长。代表人数较少的支会组成联合代表团。代表团长一般应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十六条 职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
高校职代会代表一般占全体职工总数的6%-10%,根据工代会的要求,会员在200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比例的20%至25%,我院代表为双重身份,学院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确定代表比例为全体职工的22%。
职工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含教辅人员)代表不少于6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支会,以普通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职代会代表接受所在支会职工的监督。
第十八条 职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5年,与职代会的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职代会代表实行替补制。代表在学院内部工作调整,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整后的部、系或室所在代表团活动。代表若调离单位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动失效,缺额由所在单位另行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一致。
第十九条 各支会按照分配名额,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选举。
代表的选举,应当有本支会全体职工2/3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应到会职工1/2以上的人员同意方可当选。
第二十条 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告学院工会。由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和代表结构比例,其当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代表经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职代会代表在职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权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有权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职代会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 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可以是学院的中层干部和职工,也可以是学院离(退)休干部和职工。特邀和列席代表由工会提名,由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与学院有关方面商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三条 职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代表义务,按时参加职代会会议,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须向大会请假。
第二十四条 职代会代表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参加职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即行停止。职代会代表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其代表资格。
第二十五条 职代会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加职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职代会决议,完成职代会交给的任务;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向支会职工通报参加职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与职代会代表的沟通机制,全面听取职代会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做出说明。
第四章 职代会组织规则
第二十七条 职代会每3―5年为一届,遇有特殊情况经上级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二十八条 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党委、行政与工会协商,或三分之一以上正式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代会可根据会议内容扩大非职工代表旁听。
第二十九条 职代会进行选举或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职代会在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职代会专门委员会根据学院实际需要而定,一般可设提案工作委员会、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干部评议与监督工作委员会和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等。其成员一般应在职工代表中产生。(委员会的确认)
第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职责,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促使决议、决定的实现和有关提案的落实。专门委员会对职代会负责,在学院工会主持下完成职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五章 职代会的筹备
第三十三条 成立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工负责人组成,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
第三十四条 职代会换届时,学院工会拟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组织选举代表,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起草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方案。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建议名单,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第三十五条 学院工会负责拟定职代会经费预算,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确定代表团的划分。
第三十六条 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职代会正式代表,由学院和学院工会主要领导干部和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工会广泛征求意见,经筹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预备会议选举。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起草大会决议;主持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七条 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向全体代表征集提案。提案征集时间一般为大会召开前的一个月。可采取日常征集和会前征集相结合的提案征集方式。提案要围绕学院的改革和发展,突出教学、教研、管理、职工队伍建设、民生工程以及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由一人提议两人以上附议,也可由代表团集体提出。
提案征集结束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登记、分类、并审查立案。立案的原则是: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
三、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第三十八条 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向学院党组织汇报筹备情况,拟定召开职代会的通知,由学院党组织发文。学院工会同时将会议召开的方案于会前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提交会议审议的相关文件在会前印发给职代会代表,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
第六章 职代会的预备会议
第四十条 职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职代会代表参加。主要议程:
一、听取本次职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三、通过职代会大会议程。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五、通过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分工名单。
六、通过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方案。
七、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七章 职代会的正式会议
第四十一条 职代会须在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2/3时,方可宣布召开;会议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 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大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
第四十三条 大会主要议程:根据职代会职权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由学院工会提出,报学院党组织审定。
第八章 职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学院工会主持。院工会在院党组织领导下,通过工会委员会和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全权作好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工会组织传达贯彻职代会精神,督促检查职代会决议的落实,协调各职能部门督办落实代表提出的提案,开展评选表彰工作。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组织各代表团和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职代会代表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协商处理,并向下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四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完成学院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需要经过职代会完成的听取职工意见的工作任务。
第四十七条 建立代表听证或咨询制度。学院在重大决策前,应召集部分相关代表和有关人员进行听证,接受咨询,从而更好地吸纳合理化建议,实现决策科学化。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做好职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历届职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职代会执行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名单;职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职代会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职代会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等。
第九章 职代会与学院党政工
第四十九条 学院党组织是职代会的领导机构。学院党组织应当定期研究职代会工作,审定职代会筹备方案,协调职代会与学院行政的关系,按照有关法规帮助职代会正确行使职权。职代会要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开展工作并行使职权。
第五十条 学院行政是职代会的保障机构。学院行政应当尊重职代会的法律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保障职代会行使各项职权,并提供物质保障。应当将职代会工作纳入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职代会会议所需经费列入学院财务预算;对于职代会依法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应当组织实施。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指挥和决策的职权,动员和组织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学院各项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院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学院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职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拟定召开职代会的方案,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主持职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组织职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职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对学院违反职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