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铁路桥梁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职工代表提案征集处理工作,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国中铁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代表提案是指职工代表代表个人(或代表单位、职工群众)按规定联署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处理的方案和建议。
第三条 职工代表提出提案是其履行职能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也是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重要手段和促进企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职工代表应在深入调査研究,广泛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提出提案。
职工代表大会成立提案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职工提案征集处理工作。
第二章 提案内容、范围及要求
第六条 职工代表要紧紧围绕学院发展战略目标,在大力拓展市场、强化企业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学院和社会效益,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推动政治民主、精神文明、和谐企业建设等方面献计献策,提出提案。
第七条 提案应符合国家及有关部委制定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提案内容凡超出学院管理权限,以及上级已有明确规定和基层单位可以解决的问题,-般不作为职工代表提案。
第九条 提案应一事一案,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包括标题、正文、签名三大 部分组成。标题为扼要表达案件主旨或事由的文字;正文应有提出问题的依据, 产生问题的原因,解决问题的建议、办法或措施。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十条 学院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下发征集提案的通知, 由所属各支会按规定格式印制下发职工代表提案表。
第十一条 所属各支会应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组织职工代表就职工普遍 关心的重点、热点问题进行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提出能反映全局性、普遍性,紧迫性的议案。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可以采取书面调查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并按规定填写职工代表提案登记表。
第十三条 提案应征得两名(包括两名)以上的职工代表附议签字。
第四章 提案的处理和落实
第十四条 提案提出后,应由各代表团(组)长负责收集职工代表填写的提案登记表,统一交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工代表的提案进行审查,凡符合条件的即可立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还提案人,并附加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已立项的提案进行整理,分类登记,分送学院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和答复。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或部门)在接到职工代表提案时,要认真研究,并指定专人负责,尽快提出处理、答复意见。对符合政策规定,并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因条件不具备,暂不能落实的提案要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一般性提案应在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三个月内办复,重要提案可六个月内办复;对一些难度大,不能如期办复的提案,应在六个月办复期限内, 函告提案工作委员会,并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办复期限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立项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并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提案征集、处理和落实情况,并接受职工代表就提案有关问题的质询。
第五章 提案的评优与表彰
第二十条 建立提案评优与表彰机制,激励职工代表以强烈的责任心,扎实深入的工作作风,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高质量提案。
第二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优秀提案评选工作,以职工代表大会名义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或部门),提案工作委员会也可建议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经武汉铁路桥梁职业学院一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武汉铁路桥梁职业学院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