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铁路桥梁职业学院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2024-01-15
1086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风纪、强化学术诚信,促进我校学术研究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是人才培养和学术创新的重要基地,规范我校教学和科研人员的学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倡导并形成保护知识产权、依法治校的良好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科学严谨、诚实守信的优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导教师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以及以武汉铁路桥梁职业学院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发表论文著作或公布科研成果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基本规范

(一)热爱学术事业。学术研究者应具有强烈的推动学术进步的历史责任感和努力进行学术创新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和民族精神,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

(二)坚持正确导向。学术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三)遵守法律法规。学术研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恪守良好学风。学术研究者肩负起履行与营造良好学风的责任,自觉遵守并积极倡导“诚信、创新、严谨”的学风。理论研究应以“求真”为价值导向,以促进学术进步和理论创新为目标;应用研究应以“务实”为价值导向,以解决实际问题并具有实践应用价值为目标。

第六条  学术引文规范

如实注明。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版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合理引用。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引文应注重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七条  学术成果规范

尊重他人。明确承认与充分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合理署名。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同意,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涉及使用他人姓名及其学术成果时,需经其本人签字同意或授权。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不得在研究成果或论著上署名

(九)注重质量。学术研究应以追求方法创新、理论创新、观点创新、领域创新、材料创新、应用创新为主导,开展他人未曾或未能深入研究、尚未实际应用或未在该领域应用的研究,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十)科学严谨。学术成果体现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调查研究和科学实验为基础,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学术信息和实验数据的基础上,精心设计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

十一准确表达。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十)规范发布。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会议,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学术期刊(或被SCIScientific Citation Index《科学引文索引》)、EIEngineering Index《工程索引》)等收录的国际学术刊物)、出版社,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学术成果,必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过项目主管部门和学院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第八条  学术评价规范 

(十评价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如实、如期、按要求登记或填报学术经历、学术业绩和学术成果,客观、全面、准确地介绍与评价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和学术成就。

(十评价标准。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十评价机制。学术委员会等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规范、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十六)评审意见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 重大突破等词语。

(十七)评价责任。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

第九条  学术批评规范 

(十)学术争鸣。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十)有理有据。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进行压制或报复。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侵占。未经许可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课题组成员(尤其是课题组负责人)将本课题组共同完成的研究成果或者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据为已有,或者在项目申报材料和成果申报材料中直接使用而不征得课题组相关成员同意。

(二)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或将自己已经发表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再次包装为新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不当获取他人在学术交流中发布但又尚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

(三)抄袭。将他人已经发表或尚未发表的学术观点或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观点或研究成果使用;引用他人文献时不注明出处或只作简单的文字修改而不加以说明。

(四)篡改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编造数据资料或根据研究结论修改数据资料;通过操纵实验(含材料、设备或步骤),更改、省略或隐瞒数据和结果,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以达到符合自己期望的研究结论。

(五)伪造。在申报项目、晋升职称、报奖、发表学术成果等需要提交个人学术履历时,伪造教育经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他人签名,虚设学术头衔;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等。

(六)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未经合作者同意,以个人名义发表合作研究成果等。

(七)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规范的不端行为。

包括学术论文一稿多投、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包庇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明知学生在毕业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而不指出)等;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学术论文或毕业论文;购买或出售学术论文或毕业论文;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等各种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十一条 应尽量注意避免学术不端行为。因技术层面的失误或因缺乏必要的知识造成的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属于学术失范行为,包括数据核实不足、文献引用出处注释不准确、不完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署名等。

第十二条 学术权力拥有者不得有滥用学术权力的行为,包括利用学术权力不正当地获取名利,为自己或利益相关者获取学术资源,侵占或剥夺他人的学术资源,对学术批评者或学术不端举报人进行压制、打击或报复等。

第四章  学校职责

第十  学校在维护良好学术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一)建立健全学术管理专项制度,并在校内广泛宣传。

(二)新入校教师均应进行科研诚信教育。

(三)各类项目承担者在申请项目时均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四)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中,要正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五)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严格掌握政策尺度。

 (六)受理学术规范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七)向相关人员通报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

 (八)管理部门对于不得泄露的讨论、评审内容应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将学术道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聘任、职称晋升、派出进修、项目立项和评先奖励等的重要依据,建立学术不端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

十五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全校学术道德建设工作,包括评估学校学术道德建设方面的政策和存在的问题,接受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事实认定、提出处理建议等。

校学术委员会可委托各系部及相关部门在接到学术道德建设工作,并具体承担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开展的涉及本部门人员学术道德问题的问询和调查。

第十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对于匿名举报,除非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和资料充分详尽、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实名举报后,须向主任委员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相关专家到相关系部或部门听取意见及被举报人的陈述后, 5个工作日内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报告初步调查情况,再以具名投票方式决定是否正式立项调查。

第十八条  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应将立项通知当书面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提供事实证据和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  正式立项调查后,校学术委员会指派相关专家与被举报人所在系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其校学术委员组成调查组,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和处理意见。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应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接到调查组书面调查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议,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及处理决定,并以书面通知方式送达被举报人,同时以适当方式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如果当事人对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要求。校学术委员会应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成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如近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等),应当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调查组成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利害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回避调查对象涉及学校负责人或学术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小组对举报的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并按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调查期间,举报人、当事人、各系部及相关部门或个人有义务配合调查,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二十四条  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在做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除非举行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所有人员不得泄漏有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影响重大或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需经过科学试验予以验证的,应当进行科学试验。听证会和科学试验由校学术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六条 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对检举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学术不端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由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但均不能免除学校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在接到经由校学术委员会报送的复议决定后,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可单处或并处下列惩罚措施: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教师及相关人员分别给予: 

(一)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聘(含人事关系解聘和专业技术职务解聘)、辞退或开除等处分; 

(二)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责令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定期审查,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科研活动,按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享受其相应的工资、岗位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撤销其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而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及其他资格等处理措施;

(三)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项目审批、科研奖励和考核评估中,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根据学院相关文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票否决。

对违反本办法的在校学生,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取消参加各类奖励评定资格等。

对于在读期间违反本办法的已毕业学生,将依照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追加处分,并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处分决定书面送达被举报人、证人和举报人,并由学校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九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教科研项目申请。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师生员工的处分期限,一般为2-4年。在处分期限内,无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资格,无晋升工资资格,无申请教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处分决定由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网站上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材料保存3个月以上,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况应及时通告相关机构,包括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合作研究人员、出版机构等。

第三十四条   对学术违规人员的处理结论将载入个人档案。处分期满,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其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新的违规行为,即可终止处分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恢复原有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并恢复相关教育、研究工作。

第三十五条  表现较好的被处分人员,可以申请提前撤销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将在本规范规定的惩戒标准内从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涉及此前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与处理等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此前学校文件如与本办法不符的,则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符的,则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