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概况 school profile

 

      武汉铁路桥梁职业学院创建于1958年,前身为武汉铁路工程学院,由中铁大桥局举办,教育教学业务由湖北省教育厅管理。

      学院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理念,秉承“立足中铁、面向社会、服务全国、走向世界”的办学方向,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致力于大专层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面向铁路建设、铁路运营管理及基础设施建设一线需要的“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的技术技能人才。

      为实现学院确定的“省内一流、业内领先、国内知名”的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职业院校的建设目标,促进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院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武汉铁路桥梁职业学院(中文简称为“武汉桥院”,英文译名为 Wuhan Railway Bridge Vocational College,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马影河大道66号。学院互联网官方网址:http://www.qlxyedu.com/

第二条 学院是中铁大桥局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教育教学业务归口湖北省教育厅管理,学院接受举办者及受其委托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铁路桥梁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依法办学、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第四条 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主动适应铁路交通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培养面向企业、面向基层,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院校训:忠诚、信达、博约、致知;校风:团结、求实、勤奋、创新;教风:严谨、博学、德高、垂范;学风:刻苦、求真、笃学、践行。

第七条 学院精神:勇于跨越、追求卓越。

第八条 学院标识:主体为圆形,图案由主副框、中英文校名、铁路、桥梁等元素构成。图示:

第九条 学院旗帜:旗面为蓝色,居中印制学院标识和学院中英文名称。规格为1号校旗:2.88米×1.92米;2号校旗:2.4米×1.6米;3号校旗:1.92米×1.28米;4号校旗:1.44米×0.96米。

第十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4月20日。

 

第二章  学院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院以培养适应桥梁、铁路、公路、轨道交通和建筑等行业的发展,满足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及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学院专业设置以土建施工类为主,兼顾建筑材料类、道路运输类、城市轨道交通类等;以服务桥梁产业的专业为特色,以服务铁路、交通、建筑等行业的专业为支撑。

第十三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学院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自主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院积极推动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培养,强化高水平科研和应用转化基地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六条 学院发挥办学优势,主动服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七条 学院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传承“勇于跨越、追求卓越”的学院精神,传播桥梁特色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建设。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和能力,全面提高办学质量。

 

第三章  学院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院党委

十九 学院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和教风。

(七)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 中国共产党武汉铁路桥梁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学院院长

第二十 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筹措办学经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 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院重要行政事项。

院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三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方案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事业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上半年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审议通过集体合同。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及其他

第二十 学院设立由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职人员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能。

二十九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专业调整方案、科学研究项目立项与结题、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二)评议学院的重要学术论文、著作等,并提出奖励建议或意见。

(三)审议学院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及其规划;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以及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

(四)审议学院重大科技学术活动和国际学术交流等工作事宜。

(五)负责学院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与维护。

(六)受理学院内的学术争议。

(七)受院长委托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由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有丰富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的教学工作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下,对学院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开展规划、指导、咨询、监督和审议等活动。

第三十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设立由相关领域专家、工程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本院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组成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分专业设置,是学院专业建设、产学研结合等教学研究的学术组织,是指导学院专业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工作的专家型组织。

 

第五节 学院机构

第三十 学院制定学院机构和编制设置条例。

学院根据精简、高效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职能部门、教学部门、群团组织等。

各组织机构依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非编机构,协调和处理特定事务。

第三十 学院可结合实际按规定程序报批设立各类管理、研究、培训、鉴定、考证等附设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节 群众组织及其他

第三十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三十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学院根据发展需要对相关部门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等方式管理。

第三十 学院设立校企合作理事会,由政府、行业、企业和学校等单位自愿组成,是学院与政府、行业、企业间合作与发展的、联合性的、行业性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组织,按照理事会章程开展活动。校企合作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扩大学校与合作企业的影响。

(二)协调解决企业与学校双方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教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促进理事单位与学校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合作项目的实施。

(四)完善学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机制,促进学校更好地服务于区域行业企业的发展。

 

第七节 决策与规章制度

三十九 学院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院长办公会、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第四十条 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实行校务公开,在适当范围公示。

第四十 学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院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合理性论证与咨询。

第四十 学院管理制度是规范学院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社会服务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而要求学院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

学院党委、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涉及学院、学生、教职工权利义务等适用于全院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 学院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系(部)

第四十 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系(部)是学院的下属教学科研单位,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及教学管理活动,对本单位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十 系(部)的基本职能:

(一)全面负责系(部)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系(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建议。

(三)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负责制定本系(部)建设发展规划,提出本系(部)的专业设置及教学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建议,组织开展本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四)按照学院章程和管理制度,制定本系(部)管理制度。

(五)组织、检查、考核、评价本系(部)教学工作,完成学院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

(六)参与本系(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对本系(部)学生的奖惩、资助等提出具体意见。

(七)负责本系(部)教职工的工作量核算和奖励津贴的分配。

(八)负责本系(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九)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自主支配使用学院划拨的经费。

(十)根据权限,管理和使用由学院提供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本系(部)的资产。

(十一)在学院规定范围内,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十二)行使学院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职能。

第四十 系(部)通过系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会议议题由系(部)主任和党总支书记商定,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

(一)系(部)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专业与课程设置和调整。

(三)人事聘用、进修、考核和奖惩。

(四)师生教育和管理。

(五)学期或学年工作计划。

(六)经费收支、预决算、分配。

(七)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

系(部)主任或党总支书记按照会议内容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在重大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学院党委、行政请示。

第四十 系(部)负责组织教学、科研活动。

四十 按照二级管理体制的要求,系(部)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自我规范、自我发展、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管理运行机制,切实行使教学、科研、管理一体化职能,成为具有相对独立和拥有相应自主权的办学主体。

 

第五章  教职工

四十九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由具有优良品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具有良好教育教学能力并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五十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机会、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六)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七)维护学院名誉与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 学院对教职工依法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职称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级制度,对教师实行任职资格准入制度。

教职员工根据岗位聘用,获得国家及学院规定的工资、奖金、补贴,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五十 学院编制外用工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第五十 学生是指被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成功注册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 学生在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的同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学习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学分制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资格证书。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助学贷款、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等。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学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校内外实训实习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培养费、住宿费等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获得助学贷款或奖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课外科技、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五十九 学院指导学生成立学生会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并指导团员学生选举产生共青团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六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保护学生权利的体制和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 学院密切联系社会、行业和企业,积极主动开展面向职业界的合作办学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及职业岗位培训等社会服务,促进协同创新。

第六十 学院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六十 学院设立“武汉铁路桥梁职业学院校友总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六十 学院经费来源以上级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

(一)学费收入。学院按湖北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办法向学生收取学费和学杂费。

(二)教育经费拨款。国家或省财政下拨的教育经费。

(三)专项经费。国家或有关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经费。

(四)经营收入。学院在教学、科研和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取得的收入。

(五)其它收入。指上述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六十 学院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第六十 学院各类资产要产权明晰、性质清楚。坚持做到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捐赠的资产、学院办学积累的资产、非国有资产、合作办学的资产、集体或个人资产等各种资产的性质和产权明晰准确。

第六十 学院按照《会计法》《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财经纪律。

六十九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院财务部门要定期向院长做出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七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资产管理、绩效管理、财务信息公开等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构建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资产安全。

第七十 学院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及经院长批准的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十 学院要通过合法渠道多方筹措教育经费,扩大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七十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九章    

第七十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根据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计划、办法和细则。凡学院制定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学院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十 本章程的制订和修改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 本章程自省教育厅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更新日期: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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